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两文件,对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提出新要求

2024-08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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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7月31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《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》与《关于加快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通知》,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体系支持力度,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。两份文件都对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提出相关要求。

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需建设三大类业务系统

7月31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、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、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《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以进一步明确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建设思路和方向,指导各地选建工作有效开展,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。

《标准》包括7个部分,共19个条款。在“信息化建设”部分,《标准》要求建设三大类系统:

(一)电子病历系统。

1.根据《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(试行)》《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(试行)》《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及评价标准(试行)》《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(试行)》《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(试行)》要求,建设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电子病历系统,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,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。

2.健全电子病历的制定、记录、修改、使用、存储、传输及质控等管理制度。

3.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。

(二)远程医疗系统。

1.配备开展远程医疗的设施设备,实现“上下联、信息通”,能与上级医疗机构、辐射区域内乡镇卫生院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远程会诊、远程心电诊断、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。

2.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,定期维护和及时提档升级远程医疗相关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,确保能够正常运行。

3.定期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评价,对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改进和解决。

(三)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。根据《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卫妇社发〔2009〕113号)文件要求,建立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居民健康管理系统,向个人开放。实现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与医疗信息互联互通,提高健康档案的建立、更新、开放和应用水平。

加快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

7月31日,国家医保局办公室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加快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加大医保基金对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支持力度,规范村卫生室医保服务协议管理,推动更多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。

《通知》要求,各地要按照“创造条件、优化流程、加强调度、应纳尽纳”的原则,通过多种途径,确保2024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,有多个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至少保障1个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,确保医保服务“村村通”,方便群众就近就医。

按照“分类指导”原则,《通知》指出:

(一)已经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。医保部门要完善与乡镇卫生院服务协议,通过乡镇卫生院结算其管理的村卫生室发生的医保费用。建设了省域统一的村卫生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,可以采取省级医保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“总对总”的方式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。

(二)正在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。要加快乡村一体化工作进度,原则上2025年底前实现一体化管理。在此之前村卫生室与对应的乡镇卫生院可建立临时管理关系,通过乡镇卫生院录入并上传数据实现医保结算。

(三)对于短期内暂不具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条件的地区。医保部门要落实定点管理有关规定,进一步完善申请条件、优化申请流程,支持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。卫生健康部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,组织该地区的村卫生室集中申请医保定点。各地要同步指导村卫生室完善信息化建设,争取相关部门支持,配齐必要的电脑、网络等设备,采取措施减轻乡村医生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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